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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一农民工工棚内午休身亡,算不算工伤死亡?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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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在工地干完活,吃了午饭,在工地旁边的工棚里午休,不久突发疾病身亡,从大冶来江夏五里界一工地打工的洪某,就这样离开了人世,太意外了。

洪某是大冶人,今年59岁,来江夏务工已经有五年多了,一直在五里界的一处工地上做泥工,今年7月上旬的一天,吃过午饭以后,他就在工棚里休息,准备睡个午觉再去干活,没曾想,这一睡,出事了。

五里界司法所 所长 夏明宽

大约在一点钟的时候,工友就发现他躺在床上,口吐鲜血,工友立即拨打了110和120报警电话。

没过几分钟,民警和急救人员赶到现场,进行了紧急抢救,并立即将洪某送到医院,但人还是没能抢救过来。

五里界司法所 所长 夏明宽

当时医生也在现场进行了抢救,送到医院也进行了相关的抢救措施,后来大约在一点二十分左右,医生宣布这个民工已经死亡了。当时诊断的结论是消化道大出血,多器官功能衰竭引起死亡,派出所的笔录上也是这个诊断结论。

洪某突发疾病去世以后,包工头立即通知了他在大冶的家属,家人随即赶到了江夏。

五里界司法所 所长 夏明宽

他的家属从大冶赶过来以后,情绪有点激动,要求公司按照工伤死亡进行赔偿。

洪某家属认为,他是在工地做工以后去世,死亡地点也是工地的工棚,理应按照工伤死亡进行赔偿,但工地承建方并不认可。

五里界司法所 所长 夏明宽

公司对这个是不认可的,认为不是在工作时间,是在中午休息的时候,也没有进行相关的鉴定,不排除因为自身身体的原因,所以对这个工伤死亡是不认可的。

一方要求赔,一方不认可。问题发生在劳务地点,时间却又是在劳动时间之外。那么,洪某的死亡到底是否属于工伤?赔偿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呢?


洪某的死亡地点是在工地的工棚,时间是中午午休时间,但医院和派出所的结论都是消化道出血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所以洪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死亡。

区法律援助中心 律师 冯运清

从这个情况来说,我们认为他这个死亡不应当属于因工死亡,就是不构成工伤工亡,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午休的时间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来讲,不是属于工作时间,按照我们国家劳动法规定,职工工作的时间是每天八个小时,八个小时不包括午间休息的时间。

不属于工伤死亡,那么工地的承建方和包工头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法律也有相关规定,非因公死亡也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区法律援助中心 律师 冯运清

我们认为职工在中午因病死亡的话,虽然不属于工亡,但也是应当得到赔偿的,这个赔偿要根据死亡的性质,死亡的性质属于非因工死亡,非因工死亡湖北省劳动人事部门曾经发了一个规定,关于因工或者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这个有三大费用,第一个由企业支付丧葬费,第二个就是支付一次性的抚恤金,第三个就是要发给死者遗属的困难生活补助费。

洪某死亡属于非因工死亡,家属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洪某是包工头请来干活的,那赔偿是由包工头出还是由工地的承建方出呢?

区法律援助中心 律师 冯运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个项目的承建方把部分工程项目发包给了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来进行实施,然后由包工头来请人进行施工的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发生了伤亡事件,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承担。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都认为,申请相关鉴定和仲裁的时间长,希望尽快解决问题,让逝者早日入土为安,经调解,双方均认可按照意外死亡的事情进行处理。

五里界司法所 所长 夏明宽

跟街道的综治部门,还有派出所,包括公司方,还有死亡人的家属坐在一起进行调解,最后商定的赔偿金是50万,这个赔偿金额比较灵活,只要双方认可,在法定范围里面都可以。(江夏区广播电视台全媒体记者 张俊 何伟)